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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弹性地板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弹性地板分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on building materials plastic building branch。英文缩写:CAP。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弹性地板生产和销售企业、原材料商、事业单位、个人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分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弹性地板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注册地址: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弹性地板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创办弹性地板行业专业出版物;
   (五)参与制订、修订弹性地板及相关产品行业(国家)标准;
   (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七)组织弹性地板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八)举办弹性地板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行业评比活动等;
   (九)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二)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有关部门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本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弹性地板相关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由本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不得参加其他行业组织的与本分会举办的相类似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分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的决议,维护本分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凡理事及理事以上单位三次不参加理事会活动视自动退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开展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聘任,报协会秘书处任命;
   (三)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是本分会的不同层次的决策和领导成员,会长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副会长及以上成员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由本分会中的先进会员单位担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一项:
   (一)成立时间5年以上;
   (二)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利税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对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相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根据(民发【2003】95号)和(民发〔2006〕123号)文件指示精神,本分会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费支出:秘书处日常费用支出由会长签字确认支出。
   (三)会费不能满足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时,由副会长单位做相应费用补贴。
   (四)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2、普通会员:2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5、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6、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需严格遵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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